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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須知
 
在臺設有戶籍國民本人未能親自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雲嘉南辦事處之首次申請普通護照者,必須親自持憑申請護照應備文件,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臨櫃辦理「人別確認」。已持有舊護照者,則免辦人別確認
 
應備文件
 
一、未滿14歲者:
 
1.國民身分證(未領證者免附)
2.戶口名簿或3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3.最近6個月內拍攝之護照用彩色相片2張。(相片規格詳閱注意事項)
4.填妥之簡式護照資料表。
5.陪同辦理者之身分證。
6.若因父或母或法定代理人因故無法隨同辦理,可由直系血親尊親屬、旁系血親三親等以內之親屬陪同辦理,但法定代理人須事先填妥委任陪同書,並應繳驗法定代理人及陪同者兩人之身分證正本,委任陪同書須黏貼陪同人之身分證影本。
 
二、 年滿14歲未滿18歲者
 
1.國民身分證,如未領國民身分證應先申請國民身分證後再辦理。
2.最近6個月內拍攝之護照用彩色相片2張。(相片規格詳閱注意事項)
3.填妥之簡式護照資料表。
4.如法定代理人未陪同申辦,須事先填妥同意書,並應繳驗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正本。
 
三、 年滿18歲或已結婚者
 
1.國民身分證。
2.最近6個月內拍攝之護照用彩色相片2張。(相片規格詳閱注意事項)
3.填妥之簡式護照資料表。
 
注意事項
 
一、辦理人別確認時本人(含幼兒)必須親自到場始得辦理。
二、在臺設有戶籍的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為在臺無戶籍國民、外國人、無國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或港、澳地區居民者,亦得申辦人別確認。
三、相片規格如下:
依據國際民航組織規定,申請人應繳交最近6個月內所拍攝彩色正面、脫帽、五官清晰、白色背景之護照專用相片乙式二張。相片中人像不得配戴有色眼鏡、眉、眼、鼻、口、臉、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等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改且不得使用合成相片,足資辨識人貌。相片詳細規格說明如下:

   1、最近6個月內拍攝,相片無墨跡或摺痕。

2、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不含邊框),以頭部及肩膀頂端近拍,使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介於3.2公分至3.6公分(亦即臉部佔據整張相片面積的70~80%)。頭部或是頭髮不能碰觸到相片邊框(長髮碰觸相片邊框下緣情形例外)。
3、眼睛正視相機鏡頭拍攝,兩眼必須張開且清晰可見,表情自然不誇張且嘴巴合閉(不露齒),並自然地顯現出皮膚的色調,有合適的亮度及對比。倘因生理因素嘴巴無法閉合者例外。
4、頭髮不得遮蓋到眉毛及眼睛任一部分,並呈現清楚的臉型輪廓,不能側向一邊或傾斜,且臉型兩側、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需清楚呈現,相片不修改。小耳症患者頭髮可遮蓋耳朵輪廓,但臉型兩側仍須顯明不遮蓋。
5、相片背景需為白色,光源需均勻且不能有陰影或閃光反射在臉部,不能有紅眼。
6、以高解析度沖(列)印在高品質的光面相紙上,相片需清晰、鮮明,其影像不得模糊或呈現任何鋸齒狀。原始影像列印前不得對影像重新取樣 (resampling) 或變更影像原始尺寸。
7、如相片是以數位相機拍攝,相機必須具備至少三佰萬像素(pixels)功能且設定為「最高品質、高彩度」,並以高品質光面相紙沖(列)印。不得做數位影像的潤飾或補強。倘提供之相片列印品質不佳或相紙過薄,以致無法製作,將不予採用。
8、如果配戴眼鏡:
(1)眼睛需清楚呈現,不能有閃光反射在眼鏡上,且不能配戴有色眼鏡(視障者除外)。
(2)鏡框不得遮蓋到眉毛及眼睛任一部分(請勿配戴粗框眼鏡拍照)。
9、請勿配戴有色隱形眼鏡或彩色瞳孔放大片之相片,以免因相片與實際相貌特徵差異過大,向外國申辦簽證遭到退件,或於海外通關時遭遇困擾,造成不便。
10、因宗教因素需戴頭巾者,相片人貌的五官從下巴底部至額頭頂端及臉部兩側輪廓,必須清楚呈現。
11、幼兒相片必須單獨顯現申請人的影像(不能有椅背、玩具、奶嘴、他人或協助照相的手之影像)。
12、照相機及燈光
(1)相機鏡頭需調至對齊被拍攝者的眼睛高度
(2)鏡頭距離臉部約1.2公尺(至少需1公尺以上)
(3)沒有任何光學或光線上被扭曲
(4)不得使用數位變焦
(5)正確地調整白平衡
(6)需以均勻一致的白色背景拍攝
(7)利用多個擴散光源讓被拍攝者兩邊的光線對稱互補、照亮背景並移除陰影
(8)攝影棚內不得受戶外光源的影響
(9)對焦需清晰
為確保國人旅行通關之便利,倘所繳照片不符前述規定或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掃描器處理後影像品質未達標準,應請護照申請人重新繳交高列印品質的照片。
註:外交部提醒國人於申辦晶片護照時,宜避免使用配戴有色隱形眼鏡或彩色瞳孔放大片之相片,以免因相片與實際相貌特徵差異過大,向外國申辦簽證遭到退件,或於海外通關時遭遇困擾,造成不便。
 
 護照相片規格說明
 
問答集

Q1何謂首次申請普通護照民眾可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 
A1為維護民眾權益避免護照遭冒辦,自本(100)年71日起首次申請普通護照之民眾,若無法本人親自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以下簡稱領務局)或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暨雲嘉南辦事處(以下簡稱外交部四辦)申辦者,亦可先至任一戶政事務所填妥簡式護照資料表並作人別確認後,再將簡式護照資料表併同申請護照應備文件委託旅行業者、親屬或同事續為代向領務局或外交部四辦申請護照。
 

Q2何謂「人別確認」?
A2就是由戶政事務所人員就首次申請護照者本人之國民身分證資料(如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國民身分證照片影像等)與簡式護照資料表所填具之相關資料加以核對。經比對無誤後,再就申請人本人與簡式護照資料表所黏貼照片、國民身分證照片影像,進行人貌核對,倘均確認無誤,戶政事務所人員即在申請人之簡式護照資料表上加蓋章戳,以資證明。未滿14歲且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則須繳驗戶口名簿或最近3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
 

Q3首次申請普通護照民眾到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須要準備什麼文件?
A3已填好資料的簡式護照資料表乙份(戶政事務所有空白表格),繳交最近6個月內拍攝之護照用彩色光面白色背景照片乙式2張。年滿14歲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退還)。未滿14歲且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請繳驗戶口名簿正本或最近3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並須由直系血親尊親屬、旁系血親三親等內親屬或法定代理人陪同辦理。陪同辦理者應繳驗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如國民身分證正本,或政府機關核發可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文件正本)。 

Q4只要是首次申請普通護照之民眾,都可至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對未滿14歲有什麼特別的規定嗎?
A4只要是在臺設有戶籍,首次申請護照不方便親自至領務局或外交部四辦申請者,都可以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未滿14 歲申請人須由法定代理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旁系血親三親等內親屬陪同辦理。陪同辦理者應繳驗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如國民身分證正本,或政府機關核發可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文件正本)。
 

Q5年滿14歲且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如擬首次申請護照並作人別確認,應如何辦理?
A5年滿14歲且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如擬首次申請護照,須先請領國民身分證後,才可辦理人別確認或直接向領務局及外交部四辦親自申請護照。
 

Q6各戶政事務所受理首次申請護照者人別確認之時間為何?若不至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擬親自至領務局或外交部四辦申請護照,受理時間為何?
A61.戶政事務所:於各戶政事務所上班時間內均可辦理。 
  2.領務局及外交部四辦:
     週一到週五為08:3017:00
   (另每週三延長辦公時間至20:00)
 

Q7至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查核過之簡式護照資料表,有效期限多長?
A7:簡式護照資料表經戶政事務所為「人別確認」者,須於6個月內向領務局或外交部四辦續申請護照,若逾期則視同未辦理人別確認。
 

Q8若未曾申辦護照而急須使用護照者,應該用什麼方式申請護照比較快?
A8申請人倘急須出國,建議本人直接向領務局或外交部四辦提出申請。
 

Q9以前民眾申請普通護照,直接委託旅行社辦理即可,為什麼現在申請人本人要先到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呢?世界主要國家都有實施護照親辦嗎?  
A9是為了保障申請人護照資料不被置換或發生錯誤,而導致個人權益受損 。美、歐盟大多數成員、澳、韓、星、菲、印、馬、泰、越等國,均早已採行護照親辦。我政府為保障國人身分權益免被侵害盜用,並為國人爭取更多先進國家之免簽證待遇以及符合國際趨勢,爰推動首次申請普通護照民眾可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 

Q10若對相關規定有不清楚的地方,是否有電話可以洽詢?
A10可向下列電話洽詢: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02-2343280702-23432808
           
地址:台北市濟南路一段2-23
      外交部中部辦事處04-22510799
           
地址:台中市黎明路二段5031
      外交部南部辦事處07-7156600
           
地址:高雄市苓雅區政南街6號3~4樓
      外交部雲嘉南辦事處 05-2251567
           地址:嘉義市東區吳鳳北路1842樓之1
      外交部東部辦事處 03-8331041
           
地址:花蓮縣花蓮市中山路3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