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須知
在臺設有戶籍國民本人未能親自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雲嘉南辦事處之首次申請普通護照者,必須親自持憑申請護照應備文件,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臨櫃辦理「人別確認」。已持有舊護照者,則免辦人別確認。
應備文件
一、未滿14歲者:
1.國民身分證(未領證者免附)。
2.戶口名簿或3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3.最近6個月內拍攝之護照用彩色相片2張。
4.填妥之簡式護照資料表。
5.陪同辦理者之身分證。
6.若因父或母或法定代理人因故無法隨同辦理,可由直系血親尊親屬、旁系血親三親等以內之親屬陪同辦理,但法定代理人須事先填妥同意書委任陪同書,並應繳驗法定代理人及陪同者兩人之身分證正本,委任陪同書須黏貼陪同人之身分證影本。
二、 年滿14歲未滿18歲者
1.國民身分證,如未領國民身分證應先申請國民身分證後再辦理。
2.最近6個月內拍攝之護照用彩色相片2張。
3.填妥之簡式護照資料表。
4.如法定代理人未陪同申辦,須事先填妥同意書,並應繳驗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正本。
三、 年滿18歲或已結婚者
1.國民身分證。
2.最近6個月內拍攝之護照用彩色相片2張。
3.填妥之簡式護照資料表。
注意事項
一、辦理人別確認時本人(含幼兒)必須親自到場始得辦理。
二、在臺設有戶籍的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為在臺無戶籍國民、外國人、無國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或港、澳地區居民者,亦得申辦人別確認。
問答集
Q1:何謂首次申請普通護照民眾可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
A1:為維護民眾權益避免護照遭冒辦,自本(100)年7月1日起首次申請普通護照之民眾,若無法本人親自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以下簡稱領務局)或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暨雲嘉南辦事處(以下簡稱外交部四辦)申辦者,亦可先至任一戶政事務所填妥簡式護照資料表並作人別確認後,再將簡式護照資料表併同申請護照應備文件委託旅行業者、親屬或同事續為代向領務局或外交部四辦申請護照。
Q2:何謂「人別確認」?
A2:就是由戶政事務所人員就首次申請護照者本人之國民身分證資料(如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國民身分證照片影像等)與簡式護照資料表所填具之相關資料加以核對。經比對無誤後,再就申請人本人與簡式護照資料表所黏貼照片、國民身分證照片影像,進行人貌核對,倘均確認無誤,戶政事務所人員即在申請人之簡式護照資料表上加蓋章戳,以資證明。未滿14歲且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則須繳驗戶口名簿或最近3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
Q3:首次申請普通護照民眾到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須要準備什麼文件?
A3:已填好資料的簡式護照資料表乙份(戶政事務所有空白表格),繳交最近6個月內拍攝之護照用彩色光面白色背景照片乙式2張。年滿14歲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退還)。未滿14歲且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請繳驗戶口名簿正本或最近3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並須由直系血親尊親屬、旁系血親三親等內親屬或法定代理人陪同辦理。陪同辦理者應繳驗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如國民身分證正本,或政府機關核發可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文件正本)。
Q4:只要是首次申請普通護照之民眾,都可至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對未滿14歲有什麼特別的規定嗎?
A4:只要是在臺設有戶籍,首次申請護照不方便親自至領務局或外交部四辦申請者,都可以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未滿14 歲申請人須由法定代理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旁系血親三親等內親屬陪同辦理。陪同辦理者應繳驗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如國民身分證正本,或政府機關核發可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文件正本)。
Q5:年滿14歲且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如擬首次申請護照並作人別確認,應如何辦理?
A5:年滿14歲且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如擬首次申請護照,須先請領國民身分證後,才可辦理人別確認或直接向領務局及外交部四辦親自申請護照。
Q6:各戶政事務所受理首次申請護照者人別確認之時間為何?若不至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擬親自至領務局或外交部四辦申請護照,受理時間為何?
A6:1.戶政事務所:於各戶政事務所上班時間內均可辦理。
2.領務局及外交部四辦:
週一到週五為08:30-17:00
(另每週三延長辦公時間至20:00)
Q7:至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查核過之簡式護照資料表,有效期限多長?
A7:簡式護照資料表經戶政事務所為「人別確認」者,須於6個月內向領務局或外交部四辦續申請護照,若逾期則視同未辦理人別確認。
Q8:若未曾申辦護照而急須使用護照者,應該用什麼方式申請護照比較快?
A8:申請人倘急須出國,建議本人直接向領務局或外交部四辦提出申請。
Q9:以前民眾申請普通護照,直接委託旅行社辦理即可,為什麼現在申請人本人要先到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呢?世界主要國家都有實施護照親辦嗎?
A9:是為了保障申請人護照資料不被置換或發生錯誤,而導致個人權益受損 。美、歐盟大多數成員、澳、韓、星、菲、印、馬、泰、越等國,均早已採行護照親辦。我政府為保障國人身分權益免被侵害盜用,並為國人爭取更多先進國家之免簽證待遇以及符合國際趨勢,爰推動首次申請普通護照民眾可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
Q10:若對相關規定有不清楚的地方,是否有電話可以洽詢?
A10:可向下列電話洽詢:
單位 |
電話 |
地址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
02-23432807或02-23432808 |
台北市濟南路一段2-2號3樓 |
外交部中部辦事處 |
04-22510799 |
台中市黎明路二段503號1樓 |
外交部南部辦事處 |
07-7156600 |
高雄市苓雅區政南街6號3~4樓 |
外交部雲嘉南辦事處 |
05-2251567 |
嘉義市東區吳鳳北路184號2樓之1 |
外交部東部辦事處 |
03-8331041 |
花蓮縣花蓮市中山路371號6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