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除戶之全戶(部分)戶籍謄本:指中華民國三十五年初次設籍後,曾在該行政區域設有戶籍,因全戶戶籍遷出、戶長死亡、變更戶長或戶政事務所依規定換登之原舊有全戶(部分)戶籍登記資料。
申請資格
1.當事人本人(未成年由法定代理人申請)或戶長。但寄居人口僅得申請本人現戶、除戶戶籍謄本。
2.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3.受委託人。
繳交證明文件
1.被申請人及其關係人等(如配偶、父母、養父母、子女及戶長)之中華民國護照或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護照基本資料頁及相關證件須留存影本)及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印章(或簽名)及規費;委託申請者,應併提委託書。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驗證。
2.前目所定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如下:
(1)我國或外國政府核發之英文身分證明或正式文件。
(2)國內外醫院核發載有英文姓名之出生證明。
(3)經教育主管機關正式立案之公、私立學校製發載有英文姓名之證書。
3.申請人及其關係人領有中華民國護照而無法提具者,得由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提供之英文姓名。
4.申請人及其關係人未領有中華民國護照,亦無法提具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依中文譯音使用原則由申請人自行於申請表上填寫資料。
5.第一目所稱身分證明文件,指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臺灣地區定居證、中華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登錄英文戶籍謄本應注意事項
1.姓名之譯音:
a.領有中華民國護照之中文姓名與戶籍資料相同者,應依其護照之英文姓名,以姓在前、名在後之方式登載;如有外文別名,得於英文姓名後登打( A.K.A.外文別名)。
b.領有中華民國護照之中文姓名與戶籍資料不同,或未領有中華民國護照者,應依前點第二款第二目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登載。
c.無前二目英文姓名者,依中文譯音使用原則,將中文姓名之國家語言讀音逐字音譯為英文字母。但臺灣原住民、其他少數民族及歸化我國國籍者,得以姓名並列之羅馬拼音作為外文姓名。
d.已婚者申請外文姓名加冠、改從配偶姓或回復本姓,或離婚、喪偶者申請外文姓名回復本姓,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2.出生地之譯音:
a.以申請人提憑之證明文件為主。
b.無提憑證明文件,由戶役政資訊系統自動顯示中英文出生地資料。
c.系統無對照資料者,得至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線上地名譯寫系統查詢轉譯,並填註於英文戶籍謄本其他譯音資料申請表;英文戶籍謄本記載方式如下:
(a)在國內及大陸地區出生者:依出生之省、直轄市或特別行政區名稱記載;於國內福建省金門縣及連江縣出生者,並應於記事欄載明出生地省、縣及我國國名縮寫;不載明省之英譯。
(b)在國外出生者:記載其出生國國名。
3.個人記事英譯以身分記事為原則,申請人提出其他記事英譯之需求者,亦得予以節錄。
4.全戶動態記事僅英譯最後一筆遷徙資料。
5.日期之英譯,依月、日、年(西元)之順序填寫,除月份需填註英文縮寫外,其餘均填寫阿拉伯數字。
6.行政區域由系統自動顯示中英文資料,街路門牌由戶政人員自行輸入,其資料來源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辦理。
7.行政區域及地址:英文填寫順序依室(Rm.)樓(F)號(No.)棟(Bldg.)衖(Sub-alley)弄(Aly.)巷(Ln.)段(Sec.)街(St.)路(Rd.)大道(Blvd.)鄰(Neighborhood)村、里(Vil.)區(Dist.)鄉、鎮(Township)市(City)縣(County),省僅載明名稱,不載明省之英譯。
申請戶政事務所
民眾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英文戶籍謄本,申請案件應於6個工作天內核發。
注意事項
(1)個人記事英譯以身分記事(出生、死亡、結婚、離婚)為原則,其他記事亦得申請節錄。改名記事欲譯出者,需提供改名前之姓名譯音。
(2)規費為:第一份之每張為新台幣100元;第二份起,每張為新台幣15元。
A1: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戶內要翻譯者的護照(影印本、傳真皆可)及規費;並先寫好要翻譯者的父、母、配偶等之英文姓名(有護照者請依護照填寫)。如本人無法親自前來辦理,可將以上各項必須具備的資料交由受託人代為辦理,而受託人也必須出示自己的身分證。
A3:經由戶政事務所核發或翻譯社翻譯但法院已驗證完畢之英文戶籍謄本文件已具有公信力及效力,但外交部係屬上級單位,所以必需先詢問您所要使用文件的國家,是否規定還需要經由外交部再確認一次(再蓋一次章)才可以?如不需要,那經由戶政事務所核發或翻譯社翻譯但法院已驗證完畢之英文戶籍謄本文件即可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