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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一、房屋所有權人。
二、管理人。
三、起造人或現住人。

附繳書件:

一、門牌初編 :
  
(一)新起造物:申請人身分證、印章、建築執照正本及房屋位置圖(公寓大樓需附各樓層平面圖) 
(二)違建房屋:申請人身分證、印章、土地權狀正本或第一類土地謄本(土地所有權人不是申請人時,應檢附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及土地所有權證明)、房屋位置略圖。
 
二、門牌改編:
 
如門牌號碼尾數為4或大門改向,除應攜帶房屋所有權人身分證、印章外,並應備齊下列文件:
(一)   房屋所有權人:建物權狀正本、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正本或第一類建物謄本。
(二)   房屋管理人:繳驗具房屋管理人身分之證明文件(如寺廟管理委員會任命管理人之文件書函)。
(三)  欲改編的門牌有人設籍者:全部設籍人的身分證、戶口名簿及戶長印章。
 
三、門牌增編:

需先向臺南市政府建管單位申請(違章建築不得增編),俟其核准後再備齊以下文件辦理
(一)臺南市政府建管單位核准公文及蓋有章戳之圖說。
(二)所有權人身分證、印章。

以上各項門牌委託申請者,另附受託人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委託人若係公司、機關或法人,委託書需蓋有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注意事項:

(一)申請門牌初編,需俟房屋主體結構完成始可申請。
(二)違章建築以確有人居住方得申請編釘門牌,本所於現場查勘時拍照存證。

辦理期限:隨到隨辦,申請後三個工作天內完成編釘。

法令依據:臺南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