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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申請規定變更公告。

自104年9月1日起,與當事人為直系姻親、旁系血親三親等,與被申請人不具利害關係,戶內人口如與被申請人非配偶或直系血親,申請全戶謄本需攜帶戶長委託書,全文修正如下:

二、第一點第二款所稱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
(二)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
(三)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
(四)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五)戶長與戶內人口。但寄居人口,不在此限。
(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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