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4年9月1日起,與當事人為直系姻親、旁系血親三親等,與被申請人不具利害關係,戶內人口如與被申請人非配偶或直系血親,申請全戶謄本需攜帶戶長委託書,全文修正如下:二、第一點第二款所稱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二)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三)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四)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五)戶長與戶內人口。但寄居人口,不在此限。(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
自104年9月1日起,與當事人為直系姻親、旁系血親三親等,與被申請人不具利害關係,戶內人口如與被申請人非配偶或直系血親,申請全戶謄本需攜帶戶長委託書,全文修正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