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端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結婚問題回覆如下:
一、 依現行民法規定:結婚改採登記婚(以到戶所辦理結婚登記當日為結婚生效日),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二、 結婚當事人除(1)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2)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結婚登記日前三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戶政事務所應依結婚當事人指定之日期,完成結婚登記。
三、 結婚登記:
(1) 得於結婚登記日前三個辦公日先來戶所辦理結婚登記,例如您結婚日為105年1月1日時可於104年12月29、30、31日星期二、星期三、星期四等三天來戶所登記結婚,結婚生效日為105年1月1日指定之日期。
(2) 如您的結婚日期為105年1月1日,又無法於前三天來所辦理時,請台端務必於上班日提前來電預約(預約電話(06-2471161),以利本所調派工作人員於結婚登記當日到場服務及主機點開機事宜。
四、 結婚登記所需證件:
1、請備妥
(1)結婚書約1份 (應有年滿二十歲以上兩人之證人簽名蓋章),(結婚書約可至本所網站下載或您的結婚證書上補填證人之資料)均可
(2)兩地戶口名簿
(3)男方女方身分證、印章
(4)2吋相片1張(雙方應同時換領國民身分證),規費1張50元(身分證相片逾二年者,請備妥二年內新證格式相片一張或雙方親自申請登記,戶政事務所核對檔存相片人貌相符,且年歲相當時,得免繳交相片,)以上證件均須正本。
2、結婚申請人:雙方親自辦理。證人於結婚書約上簽名或蓋章,可不須到場。(結婚當事人未滿20歲須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以上所答覆事項如您仍有不明白之處,歡迎您來電洽詢承辦人:陳麗珠(電話2471161),本所將竭誠為您解答。
謹祝 萬事如意
台南市安南區戶政事務所 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