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端您好:
您所詢問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未成年子女姓氏變更,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在不能取得父或母同意的情況下,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依民法第1059之1條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三、子女之姓氏與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父或母不一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
以上所答覆事項如您仍有不明白之處,歡迎您來電洽詢承辦人:陳麗珠(電話2471161)。
謹祝 萬事如意
台南市安南區戶政事務所 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