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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須知
在臺設有戶籍國民本人未能親自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雲嘉南辦事處之首次申請普通護照者,必須親自持憑申請護照應備文件,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臨櫃辦理「人別確認」。已持有舊護照者,則免辦人別確認
 
應備文件
一、未滿14歲者:
1.國民身分證(未領證者免附)
2.戶口名簿或3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3.最近6個月內拍攝之護照用彩色相片2張。
4.填妥之簡式護照資料表。
5.陪同辦理者之身分證。
6.若因父或母或法定代理人因故無法隨同辦理,可由直系血親尊親屬、旁系血親三親等以內之親屬陪同辦理,但法定代理人須事先填妥同意書委任陪同書,並應繳驗法定代理人及陪同者兩人之身分證正本,委任陪同書須黏貼陪同人之身分證影本。
 
二、 年滿14歲未滿18歲者
1.國民身分證,如未領國民身分證應先申請國民身分證後再辦理。
2.最近6個月內拍攝之護照用彩色相片2張。
3.填妥之簡式護照資料表。
4.如法定代理人未陪同申辦,須事先填妥同意書,並應繳驗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正本。
 
三、 年滿18歲者
1.國民身分證。
2.最近6個月內拍攝之護照用彩色相片2張。
3.填妥之簡式護照資料表。
 
注意事項
一、辦理人別確認時本人(含幼兒)必須親自到場始得辦理。
二、在臺設有戶籍的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為在臺無戶籍國民、外國人、無國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或港、澳地區居民者,亦得申辦人別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