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要件
申請人以現設籍本轄者為限。
申請方式
限臨櫃申請,申請人可持國民身分證等身分證明文件,親至本所填寫「協尋服務申請書」,提出申請。
法令依據
一、戶籍法及其施行細則。
二、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
處理方式
一、受理人員不得將被尋者之相關戶籍資料提供或將查詢結果復知申請人。
二、僅將申請人之電話號碼或地址轉知被尋者,由被尋者自行決定是否與申請人聯絡。
相關規範
一、本項服務係提供緊急或特殊情況時協尋親友(例如:親屬過世、重病急需聯繫...等),為顧及個人隱私權維護,有關同學會、校友會、宗親會、族譜製作等,非本項服務之範疇。
二、申請者不得有討債、私人恩怨、感情糾紛等不當動機,且不得造成被尋人或協尋單位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