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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未成年改名需要攜帶哪些證件?辦理改名的申請人手續,是本人去辦理還是本人、父母都要去?

未成年子女改名,應由法定代理人申請辦理,未到場的法代一方得出具同意書由另一方申辦,未成年本人毋需到埸。請攜帶申辦人及未成年子女的身分證、戶口名簿,至全國任一戶所辦理。
依姓名條例第九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