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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旅外僑民如何申請印鑑證明?

  1. 當事人在國外委託辦理者,其委託書(授權書)須註明申請印鑑登記、使用目的及(或)印鑑證明份數(如原印鑑已遺失或需更換印鑑,請註明同時辦理印鑑變更),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2. 如提憑文件係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電話:02-2175-7000;南區服務處07-213-5245)。
  3. 受委任人攜帶授權書或委任書正本、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及當事人原登記印鑑章辦理,並應附繳委任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