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辦理戶籍遷入登記(含住址變更)單獨成立一戶者,須具備下列書件之一,方可受理登記(亦須繳驗正本):
(一)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姻親所有房屋或無償借住他人房屋者,憑房屋所有權狀、最近一期已完稅之房屋稅單、最近六個月內之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以上所有權之證明文件皆為正本)
(二)遷入租賃他人房屋者,除提憑經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外,如提憑未經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應同時檢附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狀、最近一期已完稅之房屋稅單、最近六個月內之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如個案情形特殊,租賃契約書仍應繳驗正本外,出租人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得以經房屋所有權人切結與正本相符並簽章之影本代替。)
(三)遷入工廠、商店、寺廟、學校、其他公共處所者,憑戶長或主持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辦理。
(四)提憑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繳納最近六個月內之水電費或瓦斯費收據辦理。
(五)有居住之事實而無法提出上列證明文件者,得經警勤區佐警或戶政事務所人員查實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