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遷徙登記之文件為:1.戶口名簿(遷入地、遷出地)2.國民身分證(所有遷徙者)3.申請人印章或簽名4.未成年人遷徙,如由父或母單方申請,應附繳他方之同意書。5.遷入單獨立戶者則另應憑證明文件(詳參遷徙登記應備文件)辦理。
二.戶口名簿內容需與戶籍資料一致,遷徙時申請人戶籍已搬離原戶籍地,遷入新址居住,故兩地戶口名簿均需具備,方能更新戶口名簿之資料。若其中一地戶口名簿遺失,可由戶長親自或委託他人申請補發。另若僅未具有遷出地戶口名簿者,其他文件皆具備,可先行至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戶政事務所再通知遷出地戶長辦理補換領戶口名簿,並收取戶口名簿規費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