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協議離婚由雙方當事人親自辦理;判決離婚得由單方申請。
二、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暨確定證明書或經法院核定之調解離婚書(均須正本)。
三、離婚雙方當事人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及2年內拍攝之國民身分證專用相片各1張。
四、國外離婚者,離婚證明文件需經駐外單位驗證;中譯本亦需經駐外單位驗證或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法院驗(公)證正本;若為國外協議離婚者,其離婚書約經加註「符合行為地法」之字樣者得單方申辦;委託國內他人代辦,委託書需經駐外單位驗證、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註:離婚案件需具正當理由,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始可委託他人代辦)。
五、一方在監所服刑,可提在監委託書,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後,委託他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