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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先生(太太)感情不睦,已經到了水火不容地步,我不想跟他再有瓜葛,已經法院判決離婚,該如何辦理登記?

1、申請人:得以當事人一方為申請人。

2、離婚判決書暨確定證明書正本或調(和)解筆錄正本。

3、申請人戶口名簿(規費每份30元)、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換證(2年內相片1張、工本費新台幣50元)。

4、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