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應備證件(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1、申請人:在國內結婚須雙方當事人親自申請,國外結婚已生效者得一方申請。
2、應備雙方當事人身分證(外國人憑護照)、戶口名簿(規費每份30元)、結婚書約(須2名證人簽名或蓋章)、私章(或簽名)、換證(2年內符合身分證規格相片1張、規費每張新台幣50元)。
3、在國內結婚,結婚當事人一方為外國籍人士(在台無戶籍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外國人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
4、在國外結婚已生效者,應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結婚證明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或結婚註冊)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加蓋「符合行為地法」之章戳,並得免附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5、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登記,應提憑結婚證明文件及內政部移民署發給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章戳之臺灣地區入出國許可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之文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