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生兒出生60日內,需辦理出生登記,由下列為申請人:1.父、母、祖父、祖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2.無依兒童,並得以兒童福利機構為申請人時)3.受委託人(前列1.2.項之申請人委託)4.利害關係人(無前列1.2.項之申請人)
二、申請人應備下列證件至欲申報戶籍所在地之同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1.新生兒欲申登之戶口名簿(登記後應換發戶口名簿,規費每份30元)2.申請人身分證3.申請人印章(或簽名),若委託辦理須附委託書及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4.出生證明書5.子女從姓約定書(出生證明書上已作約定者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