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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鑑登記、變更、廢止

申辦須知code

印鑑登記、變更、廢止申辦須知暨自我檢核表 

 

申請人
1、當事人
2、法定代理人
3、受委任人
應備證件
1、國民身分證及印鑑章。但在國內曾設有戶籍國民旅居國外、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未請領現行國民身分證者,繳驗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2、申請印鑑登記應由當事人親自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者,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1) 在國內曾設有戶籍旅居國外國民得出具委任書或授權書委任他人代辦。
2) 臺灣地區人民旅居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得出具委任書或授權書委任他人代辦。
(3) 在營軍人得由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或經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4) 矯正機關收容人得由矯正機關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或經矯正機關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5) 意識清楚之重大疾病患者或不能行走者,得檢具醫師或村(里)長之證明書及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6) 在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之病患,得由醫療機構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或經指定隔離治療機構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7)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辦。
(8) 隨船航行之船員,無法取得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得向其隸屬船舶公司或代理行取得證明書後委任他人代辦。
(9) 當事人出具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3、受委任人或法定代理人申請者,並應附繳委任人或當事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委任書、授權書或同意書,及受委任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4、法定代理人有數人,由其中一人代為申請者,並應附繳其他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委任書或同意書。
5、申請印鑑變更或廢止登記,應由當事人親自為之。但無法親自為之者,得依第2點規定辦理。
受理戶所
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規費
每次新臺幣20元
注意事項
1、申請登記之印鑑以一種為限,並應使用戶籍登記之姓名,且不得加刻圖騰。
2、印鑑章印面之長、寬或直徑須一公分以上未逾三公分,且不得使用原子章或橡膠等易變形材質。
3、依本作業規定出具之委任書或授權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溫馨叮嚀:請自行預先檢查所需攜帶之相關資料,以免勞頓奔波
1、國民身分證正本。
2、印鑑章。
3、當事人親自來所辦理。
4、規費:新臺幣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