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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戶籍謄本

 申辦須知code

 英文戶籍謄本申辦須知暨自我檢核表

  

申請資格
1.當事人本人(未成年由法定代理人申請)或戶長。
2.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3.受委託人。
應附繳書件
1.被申請人及其關係人等(如配偶、父母、養父母、子女及戶長)之中華民國護照或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護照基本資料頁及相關證件須留存影本)及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印章(或簽名)及規費;委託申請者,應併提委託書。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驗證。
2.所定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如下:
(1)我國政府核發之英文身分證明或正式文件。
(2)外國政府核發之英文身分證明或正式文件。
(3)國內外醫院核發載有英文姓名之出生證明。
(4)公、私立學校製發載有英文姓名之證書。
(5)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僑團、僑社核發載有英文姓名之證明書。
3.申請人無法提具中華民國護照或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依中文譯音使用原則由申請人自行於申請表上填寫資料。
4.第一目所稱身分證明文件,指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定居證、中華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處理期限
六個工作天內
申請地點
任一戶政事務所
注意事項
法令如有新增、修正時,依新規定辦理。
溫馨叮嚀:請自行預先檢查所需要攜帶之相關資料,以免勞頓奔波。
1.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或簽名)
2. 當事人及關係人(父、母、配偶)之中華民國護照。
3. 委託申請者應附委託書,並帶受託人身分證及印章(或簽名)
4. 規費每張新台幣100元。(同一次申請2份以上者,自第2份起每張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