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法院為死亡宣告之裁定書及確定書。 2.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3. 死亡者之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死亡者有配偶者,另檢附配偶國民身分證、委託書及規費50元辦理換證。 4. 委託他人代辦者,另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5. 國外死亡者,憑其死亡地之醫院出具死亡證明,須經我駐外使館處、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如係外文證明文件應翻譯成中文經駐外單位驗證或經外交部複驗或法院、民間公證處公證。 6. 遭遇特別災難未尋獲屍體,尚不足確定其確已死亡,仍應先為失蹤人口之註記,俟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為死亡宣告後,再辦理死亡宣告登記。 7.大陸地區死亡之證明文件須經海基會驗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