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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申辦須知CODE

 死亡、死亡宣告登記申辦須知暨自我檢核表

 

申請人資格

1. 死亡登記: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

2.死亡宣告登記:聲請死亡宣告者或利害關係人

3. 受委託人

應附繳書件

1. 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法院為死亡宣告之裁定書及確定書。

2.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3. 死亡者之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死亡者有配偶者,另檢附配偶國民身分證、委託書及規費50元辦理換證。

4. 委託他人代辦者,另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5. 國外死亡者,憑其死亡地之醫院出具死亡證明,須經我駐外使館處、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如係外文證明文件應翻譯成中文經駐外單位驗證或經外交部複驗或法院、民間公證處公證。

6. 遭遇特別災難未尋獲屍體,尚不足確定其確已死亡,仍應先為失蹤人口之註記,俟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為死亡宣告後,再辦理死亡宣告登記。

7.大陸地區死亡之證明文件須經海基會驗證。

申報期限

自死亡發生日起30日內

處理期限

隨到隨辦

注意事項

死亡(死亡宣告)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在國內死亡(含法院死亡宣告裁判確定)登記得於戶政司網站「網路申辦服務」線上申辦。

法令如有新增、修正時,依新規定辦理

溫馨叮嚀:

請自行預先檢查所需要攜帶之相關資料,以免勞頓奔波

 

1.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

2. .申請人印章(或簽名)。

3. 死亡者國民身分證(遺失免繳附)。

4. 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者附法院判決書。

5. 死亡者戶口名簿。

6. 死亡者如有配偶,請攜其配偶國民身分證、委託書及最近2年內所拍攝國民身分證專用相片1張(不更換相片者可免附)。

7. 規費:換發身分證每張50元。

8. 規費:戶口名簿每份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