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接向住變地戶政事務所申請住址變更登記。 2.戶口名簿、住變者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3.住變者最近2年內所拍攝國民身分證專用相片1張。若本人親自申請經戶政事務所核對檔存相片與人貌相符且年歲相當時,或由戶長親自或委託戶內人口辦理全戶或部分人口之住變登記而須換領國民身分證者,得免繳交。〈委託他人申請住變登記時因無法核對本人人貌,故應檢附住變者最近2年內所拍攝國民身分證專用相片1張〉,未滿14歲且未申領國民身分證者,得免繳交相片。 4.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5.父或母單獨為未成年子女申辦,須提具另一方同意書。 6.如係另立一戶,應另提憑單獨立戶之證明文件。(遷徙登記提證文件彙整表可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法規與申辦須知-戶政業務申辦須知-設籍及遷徙登記-遷入登記-應備證件第6點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