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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入登記

申辦須知CODE

遷人登記申辦須知暨自我檢核表

 

申請人資格
1. 本人
2. 戶長
3. 利害關係人(無1、2申請人時)
4. 受委託人
5. 未成年人遷徙由父母或遷出、遷入地雙方戶長共同為之
應附繳書件
(均查驗正本)

1.直接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申請遷入登記。

2.戶口名簿、遷入者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3.遷入者最近2年內所拍攝國民身分證專用相片1張。若本人親自申請經戶政事務所核對檔存相片與人貌相符且年歲相當時,或由戶長親自或委託戶內人口辦理全戶或部分人口之遷徙登記而須換領國民身分證者,得免繳交。〈委託他人申請遷入登記時因無法核對本人人貌,故應檢附遷入者最近2年內所拍攝國民身分證專用相片1張〉,未滿14歲且未申領國民身分證者,得免繳交相片。

4.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5.父或母單獨為未成年子女申辦,須提具另一方同意書。

6.如係另立一戶,應另提憑單獨立戶之證明文件。(遷徙登記提證文件彙整表可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法規與申辦須知-戶政業務申辦須知-設籍及遷徙登記-遷入登記-應備證件第6點查詢)。  
受理戶政
事務所
遷入地戶政事務所
注意事項

未成年子女遷徙應由戶長、監護人或父母雙方共同為之,父母雙方無法共同申辦時,可雙方委託他人辦理或法定代理人之一方為之,但應加附委託書或同意書。

※法令如有新增、修正時,依新規定辦理。
溫馨叮嚀:請自行預先檢查所需要攜帶之相關資料,以免勞頓奔波

1. 當事人國民身分證(欲遷戶口已請領國民身分證者均要帶)。

2. 印章(當事人、申請人、受委託人印章或本人簽名)。

3. 最近2年內拍攝國民身分證專用相片1張。

4. 戶口名簿(自立一戶應備房屋證明文件)。

5.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

6. 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另提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7. 同意書(若當事人為未成年人由不克前來之法定代理人出具同意書)。

8. 規費:換發身分證每張新臺幣50元。

9. 規費:換發戶口名簿每份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