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養登記申辦須知暨自我檢核表
申請人 | - 收養人或被收養人
- 利害關係人:無上述申請人時
- 受委託人
|
應備證件 (均查驗正本) | - 法院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
-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及收養人、被收養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已領證者,另附最近2年內拍攝國民身分證專用相片1張及規費50元辦理換證)。
- 收養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或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附養子女從姓約定書)。
- 委託辦理者另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 文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
受理地戶政事務所 | 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經法院調解、和解、裁判確定之終止收養登記」得於戶政司網站「網路申辦服務」線上申辦。 |
注意事項 | - 收養大陸地區人民,除大陸相關收養書件經海基會驗證外,仍須再經我法院裁定認可。
- 收養登記經法院裁定確定,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之2條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
- 依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得申請改名。
|
溫馨叮嚀:請自行預先檢查所需要攜帶之相關 | - 收養人及被收養人國民身分證(未領證者免附)。
- 申請人印章(或簽名)。
- 收養人及被收養人戶口名簿。
- 法院認可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