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終止收養登記申辦須知暨自我檢核表
申請人 | - 收養人或被收養人。
- 利害關係人:無上列之申請人時。
- 受委託人:經法院裁判確定之終止收養登記,或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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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 | - 終止收養書約、法院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法院調解筆錄或法院和解筆錄。
-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及收養人、被收養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已領證者,另附最近2年內拍攝國民身分證專用相片1張及規費50元辦理換證)。
- 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提憑法院許可終止收養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辦理。
- 終止收養,應以書面為之。若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 經法院裁判確定之終止收養登記,或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可委託辦理,另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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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戶政事務所 | 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經法院調解、和解、裁判確定之終止收養登記」得於戶政司網站「網路申辦服務」線上申辦。 |
注意事項 | - 養子女為未成年者,終止收養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 養子女未滿7歲者,應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代為之。養子女為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如無法定代理人,宜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俟法院指定監護人後再受理終止收養登記。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
- 養子女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
- 終止收養登記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之2條規定,戶所應逕為登記。
- 依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得申請改名。
※法令如有新增、修正時,依新規定辦理。 |
溫馨叮嚀:請自行預先檢查所需要攜帶之相關資料,以免勞頓奔波 | - 收養人及被收養人國民身分證(未領證者免附)。
- 申請人印章(或簽名)。
- 被收養人戶口名簿。
- 終止收養書約或法院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或法院調解筆錄或法院和解筆錄。
- 換證者應備最近2年內拍攝國民身分證專用相片1張。
- 規費:換發身分證每張50元。
- 規費:換發戶口名簿每份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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