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監護證明文件文件或輔助證明文件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證明文件。 ※監護文件: ◎監護宣告:法院監護宣告文件。 ◎法定監護(民法1094條):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遺囑監護(民法1093條):憑後死之父或母所立遺囑。 ◎法院選定、改定(民法1111條、1094條、1106條):法院證明文件及確定證明書。 ◎委託監護(民法1092條):受監護人生父母之委託書。 ※法院輔助宣告文件: ◎法院輔助宣告文件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證明文件: ◎法院調解、和解、裁判:法院文件及確定證明書。 ◎協議(重新協議):協議書。 2. 戶口名簿、監護人(輔助人、行使或負擔之一方或雙方)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 3. 委託他人辦理:另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4. 文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在大陸地區作成或香港、澳門作成者, 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 間團體驗證。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5. 監護登記、輔助登記、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之2條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