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新婚誌喜,結婚要登記才生效 一、自97年5月23日起,依據民法第982條登記婚之成立要件:結婚應以書面為之,須有兩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且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結婚登記日即為生效日。 二、又97年12月1日起,結婚雙方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結婚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申請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生效日,戶政事務所應依結婚當事人指定之日期,完成結婚登記。 例如:以100年1月29日當日為結婚登記生效日,雙方結婚當事人無法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可於結婚登記前三個辦公日內(100年1月26~28日),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生效日(100年1月29日)。 貳、預約登記結婚 一、如需於假日當天辦理結婚登記者,結婚當事人得事先於登記日3個辦公日以前向本所以電話或臨櫃提出預約,以利事前聯繫及人力調度服務。 二、依內政部規定,如假日適逢天然災害,考量人力調度危害人身安全等因素,戶政事務所得不受理結婚登記。 參、預約方式 一、電話預約:97年5月23日以後結婚者,欲假日辦理結婚登記之新人,本所提供電話預約,請於3日以前(不含例假日或國定假日)電洽:06-2471161預約登記。 二、臨櫃申請:由民眾親自至本所申請並填寫「預約結婚登記申請表」,本所責由專人協助其完成預約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