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領: 1、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印章(或簽名)、法定代理人身分證、當事人戶口名簿正本。 2、彩色相片1張:當事人最近2年內所攝彩色,脫帽、未戴有色眼鏡,眼、鼻、口、臉、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等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改,足資辨識人貌,直4.5公分,橫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相片1張,不得使用合成相片。 3、規費50元。 4、依內政部公告,自103年7月1日起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惟辦理初設戶籍登記同時申領國民身分證者,向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5、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申請,但單方申請者須另附他方同意書(本人仍須親自到所核對人貌)。 6、14歲以上未成年人申請初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為避免未成年人國民身分證遭偽冒請領,戶政事務所應依戶籍法(第60條第1項規定,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本人親自為之)、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與內政部99年6月30日函意旨辦理,核對當事人人貌與戶籍資料,經確認無誤後始得核發(應親自領證)。 換領: 1、本人舊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2、彩色相片1張:當事人最近2年內所攝彩色,脫帽、未戴有色眼鏡,眼、鼻、口、臉、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等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改,足資辨識人貌,直4.5公分,橫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相片1張,不得使用合成相片。 3、如舊證照片模糊比照補領方式辦理。 4、規費50元。 補領: 1、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本人親自為之,並備妥戶口名簿正本或貼有相片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2、當事人應持可資證明之證件或貼有照片清晰可確認為當事人,且具公信力之文件(如有效期限內護照、退伍令、畢業證書)。 3、彩色相片1張:當事人最近2年內所攝彩色,脫帽、未戴有色眼鏡,眼、鼻、口、臉、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等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改,足資辨識人貌,直4.5公分,橫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相片1張,不得使用合成相片。 4、依內政部公告,自103年7月1日起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5、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申請,並應提憑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單方申請者須另附他方同意書(本人仍須親自到所核對人貌)。 6、規費200元。 ※在外地工作不得委託辦理補領身分證。 ※國外遺失身分證者俟返國後再申請補領。 ※如尋獲原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請即繳回戶政事務所,不得繼續使用。 ※應附繳書件均須正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