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結婚,得約定變更為相同之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其子女之身分從之。【原住民身分法第10條第1項】 應攜帶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原住民身分約定書,至戶政事務所辦理。 備註: 原住民身分法第10條第1項僅規定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結婚可以約定變更為相同之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並未明定得回復原有山地或平地原住民身分,是以其既因結婚約定變更為相同之山地或平地原住民身分,即不得申請回復【90年4月9日台(90)原民企字第9004582號函】
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結婚,得約定變更為相同之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其子女之身分從之。【原住民身分法第10條第1項】 應攜帶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原住民身分約定書,至戶政事務所辦理。
備註: 原住民身分法第10條第1項僅規定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結婚可以約定變更為相同之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並未明定得回復原有山地或平地原住民身分,是以其既因結婚約定變更為相同之山地或平地原住民身分,即不得申請回復【90年4月9日台(90)原民企字第9004582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