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姓名條例第1條及第2條規定,原住民可以回復傳統名字,而且原住民之傳統名字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名字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有以下三種註記方式(可選擇其中一種): 1.傳統名字漢字註記,例如: 瓦歷斯.貝林 2.傳統名字漢字註記並列傳統名字之羅馬拼音,比如: 夷將.拔路兒 Icyang.Parod 3.漢人姓名並列傳統名字之羅馬拼音,比如: 鄭天財 Sra.Kacaw 以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並填具申請書,向戶政事務所為之,由戶政事務所核定。
備註: 內政部已擴大異地辦理「原住民申請回復傳統姓名及回復漢人姓名登記」、「原住民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並列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 已回復傳統名字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