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有關原住民身分法第8條第2項補救措施申辦末日順延1日至「112年1月30日」

  1. 原住民身分法第8條第2項規定:「得依第4條或第6條規定申請改姓或取用原住民族傳統名字取得原住民身分,但於本法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修正施行前死亡者,其子女於修正施行後2年內,準用第4條第2項、第6條及前條規定,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得取得原住民身分」。
  2. 原住民身分法第8條第2項規定為110年1月27日公布,同年1月29日生效,符合該規定欲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其申辦補救措施末日即為112年1月29日,惟逢星期日屬休息日,爰順延1日至112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