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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結婚問題

  • 發表人:蔡小姐
  • 發表時間:105-04-19 15:28

文章內容不公開

  • Re:結婚問題
    • 回覆者:
    • 回覆時間:

    台端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結婚問題回覆如下:
    一、 依現行民法規定:結婚改採登記婚(以到戶所辦理結婚登記當日為結婚生效日),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二、 結婚當事人除(1)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2)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結婚登記日前三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戶政事務所應依結婚當事人指定之日期,完成結婚登記。
    三、 結婚登記:
    (1) 得於結婚登記日前三個辦公日先來戶所辦理結婚登記,例如您結婚日為星期日時可於前三個辦公日內星期三、星期四、星期五等三天來戶所登記結婚,結婚生效日為星期日指定之日期。
    (2) 如您的結婚日期為星期日,又無法於前三天來所辦理時,請台端務必於上班日提前來電預約(預約電話(06-2471161),以利本所調派工作人員於結婚登記當日到場服務及主機點開機事宜。
    四、 結婚登記所需證件:
    1、請備妥
    (1)結婚書約1份 (應有年滿二十歲以上兩人之證人簽名蓋章),(結婚書約可至本所網站下載或您的結婚證書上補填證人之資料)均可,若日期填寫4月18日未提前於三個辦公日內辦理時,結婚書約結婚日期不需修改,登記時以當天日期生效或結婚登記日前三個辦公日先來戶所辦理結婚登記指定結婚登記日。
    (2)兩地戶口名簿
    (3)男方女方身分證、印章
    (4)2吋相片1張(雙方應同時換領國民身分證),規費1張50元(身分證相片逾二年者,請備妥二年內新證格式相片一張或雙方親自申請登記,戶政事務所核對檔存相片人貌相符,且年歲相當時,得免繳交相片,)以上證件均須正本。
    2、結婚申請人:雙方親自辦理。證人於結婚書約上簽名或蓋章,可不須到場。(結婚當事人未滿20歲須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以上所答覆事項如您仍有不明白之處,歡迎您來電洽詢承辦人:陳麗珠(電話2471161),本所將竭誠為您解答。
    謹祝 萬事如意
    台南市安南區戶政事務所 敬上